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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8-21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21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
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 236,565.62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
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
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
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
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众
信保理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1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
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
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
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
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
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
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
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
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
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
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
1、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2515 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2516 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2517 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2518 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3
       附表:

                                            开庭   开庭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时间   地点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支付原告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50,000,000.00 元及利息 1,323,125.00 元(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冠福股份、
                                                          13 日)、另案诉讼费 145,900.00 元及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1,474,025.00 元;
                              上海弈辛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以 51,323,125.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4
       (2019)沪 74 云众信保 实 业 有 限
 1                                           -      -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
       民初 2515 号 理公司 公司(以下
                                                          息;以 150,9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
                              简称“弈辛
                                                          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实业”)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
                                                          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支付原告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50,000,000.00 元及利息 1,317,083.33 元(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3 日)、另案诉讼费 145,900.00 元及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1,467,983.33 元;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以 51,317,083.33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4
       (2019)沪 74 云众信保 冠福股份、
 2                                           -      -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
       民初 2516 号 理公司 弈辛实业
                                                          息;以 150,9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
                                                          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4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支付原告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50,000,000.00 元及利息 1,456,041.67 元(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5 日)、另案诉讼费 145,900.00 元及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1,606,941.67 元;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以 51,456,041.6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5 日
    (2019)沪 74 云众信保 冠福股份、
3                                       -   -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民初 2517 号 理公司 弈辛实业
                                                以 150,9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
                                                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支付原告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50,000,000.00 元及利息 1,456,041.67 元(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5 日)、另案诉讼费 145,900.00 元及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1,606,941.67 元;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以 51,456,041.6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5 日
    (2019)沪 74 云众信保 冠福股份、
4                                       -   -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民初 2518 号 理公司 弈辛实业
                                                以 150,9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
                                                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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