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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9)沪01民终107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08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
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海一中院就上诉人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原
告,以下简称“晋泰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五天(原审被告)、福建同孚实
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文智(原审被告)、林文昌
(原审被告)、林福椿(原审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

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同孚实业因资金短缺向晋泰投资公司进行借款,双方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和 2018 年 4 月 18 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171101、
20180418),合计借款人民币 16,000,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别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和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控
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向晋泰投资
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由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借款
期限届满,同孚实业仅归还原告本金 3,000,000.00 元,利息 660,333.00 元,且其
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晋泰投
资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

东新区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5 月 2 日对本


                                      1
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晋泰投资公司因不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9 月 3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
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六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上海五天对原审被告同孚实业的全部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

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7,445.00 元,由上诉人晋泰投资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
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
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

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上海一中院签发的(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
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对晋泰投资公司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请


                                     2
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依法生效,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已计提的
预计负债 15,178,242.34 元,即增加当期利润 15,178,242.34 元。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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