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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08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签发的(2019)
津 01 民终 2021 号、(2019)津 01 民终 2022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天津一中

院就上诉人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东银融资租赁
公司”)、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原审
被告,以下简称“冠福实业”)、 被上诉人林文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
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2019 年 2 月 16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2019)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69)、《(2019)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

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关于收到东
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13 日与被告



                                     1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签订合同编号为 TJB1700035《售后回租合同》、TJB1800022
《售后回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冠福实业为了融资需要,将自有物出卖
给原告,再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赁物从原告处购回,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共
同作为合同承租人,向原告负有支付《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相应一

切债务的义务。因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
司支付租赁费用,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向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和平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审
理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与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因不服和平区法院作出的
(2019)津 0101 民初 7660 号、(2019)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民事判决书》,特
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
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
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


                                     2
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冠福实业、林文智无力偿还债务,
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
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
益。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案件《传票》、《判
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1 民终 2021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案件《传票》、《判
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1 民终 2022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3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4
            附表:

序
     案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冠福股份上诉请求      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号
                                                                                            1、维持和平区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民事判
                                                        1、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 决第三项、第四项;
                                                      0101 民初 766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0 号民事判决
                                                      及第二项,依法改判冠福实业、冠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福股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 3、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偿 还 东 银融 资 租赁 公 司租 金 日内,共同偿还上 诉人东银融资 租赁公司借款 本金
                                     1、撤销和平区法 18,641,359.59 元,并向原告给付逾 16,251,323.42 元;
                                 院(2018)津 0101 民 期付款的违约金 45,438.94 元(截 4、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初 7660 号民事判决, 止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诉之日 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以 16,251,323.42
  (2019)                       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欠付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7.06%为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计
           冠福股份、
  津 01 民            冠福实业、 或改判驳回东银融资 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 算至实际付款日);
1          东银融资
  终 2021             林文智     租赁公司对冠福股份 约金。如果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借款 5、驳回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
     号                          的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则冠福实业、冠福股份 6、驳回上诉人冠福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讼费用全部由东银融 东 银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借 款 本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资租赁公司承担。     16,951,323.42 元,并偿还以借款本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为基数,以年息 7.06%为标准, 一审案件受理费 135,305.00 元,减半收取 67,625.50 元,由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 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负担 8,052.50 元,被上诉人冠福实
                                                      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业、上诉人冠福股份、被上诉人林文智连带负担 59,600.00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冠福实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7,090.00 元,由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
                                                      业、冠福股份和林文智承担。        负担 28,910.00 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负担 118,18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
                                                                                               1、维持和平区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民事判
                                                         1、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
                                                                                           决第三项、第四项;
                                                      0101 民初 766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 0101 民初 7665 号民事判决
                                                      及第二项,依法改判冠福实业、冠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福股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
                                                                                             3、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偿 还 东 银融 资 租赁 公 司租 金
                                                                                           日内,共同偿还上 诉人东银融资 租赁公司借款 本金
                                                      18,776,333.86 元,支付 2018 年 9
                                     1、撤销和平区法                                       15,768,419.09 元;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违约金
                                 院(2018)津 0101 民                                        4、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16,985.50 元,以及从 2018 年 9 月
                                 初 7665 号民事判决,                                      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以 15,768,419.09
  (2019)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欠付
                                 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7.06%为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
           冠福股份、                                 租金 18,776,333.86 元为基数,按
  津 01 民            冠福实业、 或改判驳回东银融资                                        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2          东银融资                                   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果法院
  终 2022             林文智     租赁公司对冠福股份                                          5、驳回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                                   认定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则冠
     号                          的诉讼请求;                                                6、驳回上诉人冠福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
                                   2、本案一、二审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十日内,共同偿还东银融资租赁公
                                 讼费用全部由东银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司借款本金 16,368,419.09 元,并
                                 资租赁公司承担。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偿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34,665.00 元,减半收取 67,332.50 元,由
                                                      7.06%为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1
                                                                                           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负担 11,332.50 元,被上诉人冠福实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
                                                                                           业、上诉人冠福股份、被上诉人林文智连带负担 56,000.00 元。
                                                      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8,782.00 元,由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冠福实
                                                                                           负担 34,063.00 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负担 114,719.00 元。
                                                      业、冠福股份和林文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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