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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10-08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
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
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
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 2018 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
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1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
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
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前
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
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
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
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
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
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

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
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323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2
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323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3
        附表:

                                           开庭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开庭地点                                   诉讼/仲裁请求
                                           时间
                             同孚实业、
                                                                 1、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预期年化收益 10,272.87 元(自 2018
                             冠福股份、
                                                      德化县人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8.60%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华 夏 文 冠 2019 年 10
       (2019)                                       民法院基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资 产 管 理 月 30 日
 1     闽 0526 民   金碧波                            层办案中   3、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有 限 公 司 10 时 00
       初 3232 号                                     心第三法   4、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预期年化收益 10,272.87 元(自 2018
                             (以下简       分
                                                          庭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8.60%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称“华夏文
                                                                 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冠”)

                                                                 1、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预期年化收益 10,272.87 元(自 2018
                                                   德化县人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8.60%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019 年 10
       (2019)              同孚实业、            民法院基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月 30 日
 2     闽 0526 民   周丽丽   冠福股份、            层办案中      3、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9 时 00
       初 3234 号            华夏文冠              心第三法      4、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预期年化收益 10,272.87 元(自 2018
                                            分
                                                       庭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8.60%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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