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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博股份: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整,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

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有

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拟与银行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外汇工具的套

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

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

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等。公司进行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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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

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

    1、公司拟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择机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10,000万美元。

    2、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签

署与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

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

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三)客户及供应商违约风险:由于客户的付款或支付给供应商

的款项逾期,与锁汇期限不符,导致公司锁汇损失。

   (四)收付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进行收付

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

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

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

兑损失。

   (二)公司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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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

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三)公司审计部将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付款

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

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付款金额和时间相匹配。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相应核算和披露。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

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

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择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10,000万美元。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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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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