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股东大会届次: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提议召开)
3、会议主持人:王君平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14 日—3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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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会议
室
8、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的《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296,633,89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5.5210%。(注: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股数量 11,350,478 股,上述股份数不计入公司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96,628,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0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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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下同)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906,1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43%。
2、会议由王君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633,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906,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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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4,766,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901,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任杭中(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1,862,866 股)回避本项
议案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事务所律师余娟娟、张利敏出席本次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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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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