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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博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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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已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
          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宁波市海
          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
          利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的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6,541,265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037%(注: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累计回
          购股份数量 11,350,478 股,该部分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中:(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股份 296,219,26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434%;(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322,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
          式。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
          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
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 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 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 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 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223,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股份 318,2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495,2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075%;318,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 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223,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股份 318,2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495,2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075%;318,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537,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股份 3,8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09,6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4%;3,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利平(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22,987,603 股)、任杭中(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1,862,866 股)、广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8,515,787 股)已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赞成股份 72,853,00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0%;反对股份 322,0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491,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0849%;32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汇元通公司 13.94%股权所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议案》


   赞成股份 296,537,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股份 3,8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09,6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4%;3,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9 年度公司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223,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股份 318,2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495,2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075%;318,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2.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3.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9 年度公司监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223,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股份 318,2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495,2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075%;318,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股份 296,54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813,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