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
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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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修峰 王晓瑞 孙丽娟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