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8-17
《公司章程》修正案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相
应减少至 696,921,354 股,公司注册资本则变更为 696,921,354 元。
同时,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
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 修订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2,028,800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696,921,354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
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 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
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共计712,028,800股。 通股,共计696,921,354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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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江苏省丹阳市或股东大会召集 地点为:江苏省丹阳市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具体地址由公 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具体地址由公
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具体 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具体
确定,并公告公司股东。 确定,并公告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据实际需要或法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律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经公司以合理方式 席。
确认股东身份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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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
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 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
会成员变更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会成员变更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人选; 搜寻董事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了解董事人选职 (三) 提名委员会了解董事人选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搜集相关书面材料; 部兼职等情况,并搜集相关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董事人选 (四) 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董事人选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人选; 人选;
(五)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提 (五)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提
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审查;
(六) 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 (六) 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
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 (七)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 条的规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
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符合 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符合
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 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
董事候选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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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子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投资管理、
子公司管理、内部审计、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内部审计、人事管理制度等;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等;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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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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