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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8月)2017-08-18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内审负责人、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母公
司各事业部最高主管及业务本部主管、子公司最高主管组成。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主要、重大信息内部(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
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依据董事长的安排或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需求,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
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
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
受前款限制。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对于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或邀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