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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8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17-031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0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7年10月20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11月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7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咏桩律师、周兴民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179,351,4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48.670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
179,348,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66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348,4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9,8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5%;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28)已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2、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348,4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9,8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5%;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
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已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刊登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3、审议《关于公司拟申请增加2017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348,4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9,8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5%;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增加2017年
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已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刊登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4、审议《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新光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348,4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3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9,8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5%;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司向新光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已于2017年10月20日刊登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咏桩律师、周兴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