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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 2018-030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8】第 242 号)(以下简称:本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
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问题 1、请你公司结合生产流程、环保要求、停产期限、停产业务范围等方面说明行政处
罚将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整改、补救措施。


    【回复】:公司主营业务从事自行车零配件(自行车车把、立管、座垫管、避震前叉)、运
动器材、康复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生产流程:铁管(铝管)下料→加工→焊接→研磨→
表面处理(电镀镍、铬;阳极氧化;电泳;酸洗磷化;烤漆)→装配→包装→入库;从生产流
程中可以看出,表面处理只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截止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需要表面
处理产品,均找到了配合的厂商进行表面处理,即需要表面处理的产品,均托外厂协助处理后
再回厂进行装配、包装出货。目前,公司生产、出货正常,公司厂内电镀镍、铬;阳极氧化;
电泳车间停产,未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目前,公司正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内容申请听证,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
未下达,环保部门对公司的环保要求、停产期限、停产业务范围暂时还不明确;公司秉持负责
任的态度,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作好此次环保事故善后工作!
    公司电镀车间已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关停,截止 5 月 25 日,电镀线已全部拆除,阳极
氧化、电泳车间已于 7 月 11 日停止生产,需表面处理产品均找到托外厂商,托外表面处理工作
已正常运作。
    对于公司或将被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公司预估此将不至于对公司造成重大的影响。
       问题 2、请结合行政处罚内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13.3.1 条第(一)项规定的导致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条第(一)项规定: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将导致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的情形。目前,环保部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未下达,环保部门对公司的环保
要求、停产期限、停产业务范围暂时还不明确;公司秉持负责任的态度,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作
好此次环保事故善后工作之外,需要表面处理产品,均找到了配合厂商进行表面处理,即需要
表面处理的产品,均托外厂协助处理后再回厂进行装配、包装出货。目前,公司生产、出货正
常,公司厂内电镀镍、铬;阳极氧化;电泳车间停产,未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截至本回复日止,尚无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题 3、你公司在前期的定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
司生产经营涉及的环保排污信息及相关环保问题,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回复】:公司自 2007 年股票上市后,历年年度报告中均主动如实披露公司主动承担社会
责任的情况,对于节能减排、防止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所做的努力及取得的
成果。自 2016 年年度报告起,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均依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环保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连同公司
相关的临时报告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题 4、你公司近年是否存在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受到重大行
政或刑事处罚、或者被要求整改等情况,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接到本关注函后,高度重视,随即对公司近三年的环保事项及相关的信息披
露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自查,在梳理自查的过程中,很遗憾的发现,公司另有收到深圳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送达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
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人环听告字[2018]第 46 号)及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送达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7 日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环罚字[2018]第 034 号)
(上述两份文件属于同一环保事项)。由于送达签收人为公司生产单位的基层主管,对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缺乏认知,公司总经理也因忙于处理相关事务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安排将相
关文件和信息提供并知会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和单位,影响公司未能及时将此环保事项对
外公告以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对此情况发生深感责任重大,并深刻检讨,重新对相关事
项处理的作业流程进行检讨、梳理、教育,务必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上述情况发生公司
不存在主观规避信息披露的情况,纯属管理上的疏失。除上述环保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环保事项及问题。
    上述环保事项相关情况如下:
    一、2018 年 2 月 24 日送达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人环
听告字[2018]第 46 号)主要情况:2017 年 11 月 29 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深
圳人居环境委)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厂区间通道增
设剥漆(脱漆)车间。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认为公司上述违法项目,
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公司位于茅洲河流域控制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
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项目的运行使用;
       (二)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内容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2018 年 3 月 12 日送达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环罚字
[2018]第 034 号)主要情况:2017 年 11 月 29 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人
居环境委)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厂区间通道增设剥
漆(脱漆)车间。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认为公司上述违法项目,属于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公司位于茅洲河流域控制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法定期限内未向深圳人居环境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向深圳
人居环境委提交了申辩报告,报告内容:公司于 1999 年建厂,聘请了环评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
报告表,由于认知局限性,报告表中只对表面处理各工序作了简单说明、产废情况作了简单标
示,均未对生产过程中的不良品如何返修等作出说明,2005 年及 2014 年的两次技改项目的环评
均是以 1999 年环评报告为参考作出的,而实际公司喷涂生产线配套的剥漆工序自建厂就设置于
喷涂车间北侧,作为喷漆工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属于喷涂生产线的一个环节,公司不存在擅
自增设剥漆车间的问题,公司希望能免于处罚。
    因公司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1999]20714 号)、深环批[2005]
12834 号、深宝环水批[2014]600987 号)及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未提及公
司可以从事剥漆生产工艺的生产,深圳人居环境委经审议,决定对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现场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终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应予处罚。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
裁量标准的规定,深圳人居环境委决定:
         (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项目的运行使用;
         (二)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公司处理情况:
         (一)公司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当日立即停止了剥漆工序的使用运
  行;
         (二)公司依照深圳人居环境委的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缴纳了人民币贰拾万元罚
  款,了结了本次环保事项。



    问题 5、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2018 年 4 月 11 日,深圳市人居委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对我公司
厂区围墙外一市政雨水井进行检查时,发现水质异常,为溯源,调来工程机械破土向地下开挖
1.5~1.8 米深,最后确定源头在公司电镀车间铬槽回收槽附近;经现场勘查分析,公司在建电
镀线时,确实按政府当时要求对电镀线所处区域进行了“五布七涂”防腐处理,电镀线也是“全
自动挂镀线”。本次事故发生是因车间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电镀药液自槽内溢出,导致含六价
铬的电镀液穿过老化的防腐层渗至地下,最后漏至电镀车间与阳极氧化车间之间的雨水管道中。
    在发现这一问题公司即决定停止电镀线的生产,并对电镀线进行拆除,配合政府部门进行
挖掘调查工作,并对涉事雨水管首、尾两端进行封堵(封堵首端主要防止雨水进入该管段,尾
端封堵主要防止废水流至外环境),并在尾端的观察井内设置自动抽水泵,将废水抽至废水处理
站作达标处理;污染土壤面积初步确定约为 300~350 平方米左右。
    执法人员在公司调查期间认定,造成本次污染事故,公司确实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公司在
深圳生产经营数十年,始终遵纪守法,从不存在私设暗管恶意排污的主观故意,公司初步收集
整理了近 3 年来废水处理站关于废水排放检测结果的检测记录和报告,自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9 日,宝安区环境检测站和深圳市索奥检测公司前后对废水排放检测达 33 次,取样检
测的结果均是“全部达标”;此次“电镀车间”污染渗漏的问题,经深入挖掘与检查,公司既无
私设暗管也无人为地面排放之故意,此次检查出来的渗漏污染与公司正常的排污排放没有任何
关联性,是由于操作不当及管理疏忽造成的突发事故。
    2018 年 6 月 22 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公司下达了《深人环听告字【2018】第 124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 月 28 日,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即依法启动听证申请(听证申
请已于 7 月 2 日依法提交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充分陈述公司意见,阐明公司立场,以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配合环保部门要求,现公司已启动生产应急程序,需表面处
理产品已托外生产,目前,公司生产、出货均正常!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