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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7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18-039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8年8月17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9月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5日下午15:00 至2018年9月6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咏桩律师、黄劲业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179,380,9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48.67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
179,347,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66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79,347,2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33,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6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43%;33,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7%;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

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

号:2018-035)已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咏桩律师、黄劲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