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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9-019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公司”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
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1 日《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
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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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1 日《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
知》,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的财务报表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变化

    变更前:
    金融资产分为四类。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变更后:
    金融资产分为三类。
    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减值变化

    变更前:
    采用“已发生损失法”。
    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对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
值准备。
    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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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预期损失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适用的金融资产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
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即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
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变化

    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
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
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主要变化如下:
    拓宽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范围;改进套期的有效性评估;引入了套期关系“再
平衡”机制;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
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结合公司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
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实
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情形,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


                                        3
的追溯调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
间的通知》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文件,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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