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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7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经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选聘程序,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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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选聘条件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经理候选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径搜寻董事、经理人选;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

章程》规定及有关程序规定,可向提名委员会推荐相关候选人;

     (二)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等情况初步审核,

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则该候选人不能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前述征求意见工作可由提名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

     (三)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对候选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为保持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

改选后管理层的有效衔接和正常运作,董事会办公室可于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改选当日

将涉及经理人选的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全体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当日完成该等会议

召开并形成决议;除该等特定情形或者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

外,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含会议召开当日)将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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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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