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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华医药: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8-07-2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96010016 号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
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
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的《董
事会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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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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