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 们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