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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沧州明珠: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12-12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对沧州明珠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
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56 号文)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向河北沧州东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乾景隆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644,064 股,发行价格为 14.38 元/股,该部分股份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
数增至 363,798,864 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中新疆中乾景隆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6 名特定对象认购的
21,279,657 股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河北沧州东
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 2,364,407 股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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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363,798,864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15 年 6 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18,458,068 股;同时,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变
更为 4,019,492 股。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8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向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5 名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136,593 股,发行价格为 23.72 元/股,
该部分股份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641,594,661 股。

    (四)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641,594,661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6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2017 年 6 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090,710,923 股;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本
次发行股份变更为 6,833,136 股。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沧州明珠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该
股东承诺:自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

    经核查,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在公司 2014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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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6,833,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 户,涉及证券账户 1 个。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备注
                                          (股)               (股)

 1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33,136            6,833,136   --

合计                --                       6,833,136            6,833,136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没有被股权质押或冻结。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沧州明珠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河北沧州
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其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
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长江保荐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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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武利华                       李卫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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