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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14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

份”)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

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化股份内幕信息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下简称“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陕西

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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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

重组;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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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公司发行新

股、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董事会判

定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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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情形或事件。

    本条所涉及“重大”、 “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

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公司

内部人员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六)为公司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相关意见书、报告书等文

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内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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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交由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它有关信息。

       第九条   如实和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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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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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其它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证券部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公司其它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其它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其它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其它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负责办

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2)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3):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

按照年报制作系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表向深交所报备《年(半年)报资

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知情人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

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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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

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

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

局、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深交所。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公告之前,财务人员和知情人不得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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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

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

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

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

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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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记过、 撤销

职务、 罚款、调离原岗位等处分。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散布虚

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 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在全公

司进行通报批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所在部门处以同等

金额罚款;

       (二)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

予记过处分,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并对其所在部门处以同等金额

罚款;

       (三) 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对

责任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并对其所在部

门处以同等金额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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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属于中介机构或其

他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通报,并要

求相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公司可依据约定解除相关协议,并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1
附件 1: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姓     名
(必须由本人填                            职 务
    写确认)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内幕

     信息
           注1
    内容

   内幕信息
                 注2
  所处阶段

   知悉原因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注3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注: 1.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详细说明;
     2.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 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12
     附件 2: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半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人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姓名                                                                   内    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确认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填写;
         5、登记人填写相关部门负责登记、汇总人的名字;
         6、登记表登记内容须由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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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002109                        证券简称:兴化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兴化股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代码: 002109                                                     (公司盖章)


                                                                14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
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
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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