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8-07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5 时在福建省 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立璋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957,548,10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 1,634,384,159 股 ) 的 58.58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11,018,1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 表股份 46,529,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469%。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5 人,代表股 份 58,388,4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34,384,159 股)的 3.57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858,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2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6,529,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469%。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总经理、部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899,159,605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 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部分 下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4,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899%;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 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4,198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899%;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在关联股东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 10,000,46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公司及 其子公司与部分参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483,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32%;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 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23,73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71%;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899,159,605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 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下 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4,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899%;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 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4,198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899%;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2018 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三 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483,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4,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9%;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有关 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483,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4,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9%;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482,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6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22,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8%;反对 6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9,118,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97%;反对 8,429,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959,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5635%;反对 8,429,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陈健律师出席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