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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8-085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 时在福建
省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立璋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929,997,632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 1,634,384,159 股 ) 的
56.90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12,547,5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3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
表股份 17,450,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77%。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
份 30,838,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34,384,159 股)的
1.886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387,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450,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77%。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
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997,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38,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陈健律师出席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