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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8-09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三钢闽光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三钢
闽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54 号)核准,
于 2016 年 4 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福建省三
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标的资产及负债,以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
权,并于 2016 年 8 月向特定投资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30 亿元,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959,797,274.04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350ZA0066 号《验资报告》。

     三钢闽光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业务                             预计     募集资金      实际拟使用
                    项目名称
号    类别                         总投资额     拟投入额       募集资金

     战略转   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
1                                  180,000.00     60,000.00     60,000.00
       型     目


2    支付对   部分交易价款的现金 301,847.06       80,000.00     80,000.00


                                   1
       价     支付


     升级改   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
3                                        26,236.00    25,000.00    20,979.73
       造     项目


              65MW 高炉煤气高效
     节能环
4             发电工程的投资建设         18,908.00    15,000.00    15,000.00
       保
              项目


5             偿还银行借款               90,000.00    90,000.00    90,000.00
      其他
6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合计                 646,991.06       300,000.00   295,979.73

    注: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由原计划的 20,979.73 万元调
减至使用募集资金 3,000 万元,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 17,979.73 万元
用于投资建设 80MW 煤气高效发电工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
组报告书》),公司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6
亿元用于建设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智
能仓储系统建设工程、钢铁加工配送系统建设工程、电商平台建
设工程、信用销售平台、集中采购平台。目前,三钢闽光物联云
商项目分为在泉州地区建设仓储中心,使用募集金额为 1.4 亿元,
在三明地区建设物联云商项目,使用剩余的募集资金 4.6 亿元。


                                     2
     经过近两年的积极推进,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顶层设计顺
利结题,平台开发框架搭建完成,智能仓储的建设也基本完成,
系统平台已处于调试阶段。为了更好地推进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
目的后续建设,以及未来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的高效运营,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三明地区物联云商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
(含银行存款利息)再加公司的自有资金,合计 10 亿元,在福建
省三明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光
云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
司(暂定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修订本)》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闽光云商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余额

福建闽光云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5050164703609000888   闽光云商的物联    0



                                        3
有限公司     限公司三明分行               云商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四方监管协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
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分行为(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丁方)。《四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5050164703609000888。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物联云
商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丁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和乙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


                              4
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魏安胜、
邓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并同意丙方按
照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协助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及资料;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丁方公章的查询函(应
载明查询内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的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可向丙方查询专户有
关情况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同意丙方协助要求提供专户相关
信息及资料)、本人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加盖丁方公章的介绍
信(应载明查询内容及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或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
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
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5
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两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丁两方各持两份,乙、丙两方
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
份,其余留甲、乙两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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