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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
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
为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闽光)2019年度向各家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确保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有充足的技
改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上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
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
公司为泉州闽光提供担保事项。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开
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
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
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
押、抵押的票据在任一时点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上述
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在确保不影
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
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泉州
闽光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其
中: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全
资子公司泉州闽光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
资理财;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处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18
年度固定资产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本次处理公
司 2018 年度固定资产损失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司本
次处理公司 2018 年度固定资产损失的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处理公司 2018 年度
固定资产损失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
产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
会计信息。我们同意本次处理公司 2018 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意向收购福建罗源闽光钢铁
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省三钢(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的事项,将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履行公司承诺,同时提升
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产能置换的施行。董事会在本次议
案审议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公司法》、深交所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启动对福建罗源闽光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进行收购的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胡红林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胡红林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
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未发现
胡红林先生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胡红林先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
任胡红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名:




    陈建煌                汪建华                  潘 越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