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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31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9-04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 时在福建省
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立璋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股份
1,482,863,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 股)的
60.48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65,622,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
代表股份 117,241,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23%。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
份 134,124,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 股)的
5.470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883,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17,241,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23%。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人增加至 8 人,本次会议同意选举
李先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80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061,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7%;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801,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陈健律师出席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