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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海广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8-075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5 日—2018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 16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 381,827,504 股,公
司已回购股份为 1,067,500 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为 380,760,004 股。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
代表股份 160,669,4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0791%,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19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0,642,198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2.0719%,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189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7,3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71%,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5、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73,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16%,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8%。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642,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购买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银行按揭
贷款的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642,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
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46,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2636%;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王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