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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1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和 2018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
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
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149,438,55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6.20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9,423,352 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6.20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5,2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2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47%,其资格
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和《关于聘任董事的议案》共两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
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冯 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