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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及致歉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12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
                              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罗
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以下简称“处分
公告”)。
    一、处分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公司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
    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
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
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 5 月 5 日出具《责令停
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
第 4 号),要求向荣矿业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 5 万元。公司未
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
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        6,000
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 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 2016 年 12 月 12
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2016]9 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 10 万元。公司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 2017 年 2
月、2017 年 11 月、2018 年 3 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 10 万吨含铅废渣进
行无害化处理。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公
司直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
了披露。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10.1 条、第 10.11 条和第 10.12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洪巩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
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
董事张金选、周新标,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喻永贤,时任董事洪巩堤,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
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
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
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
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