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128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云证调查字 2018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细情况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6)。
    同时,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尤立,副董事
长兼常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董事张金选,董事兼财务总监(原监事)黄红
英,董事(原财务总监)周新标,原董事洪巩堤,原独立董事朱德良,独立董事
华一新、朱锦余、蔡庆辉,监事会主席李良通、监事杨洪刚、张芙蓉、柏玉明,
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营销总监张龙,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
理薛光洁分别下达了编号为云证调查字 2018002 号-2018021 号的《调查通知
书》,内容如下:“因罗平锌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以上情况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2)。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58、2018-91、2018-116)。
    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 号)。同日,公司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对外进行了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122 号公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住所:云南省

曲靖市罗平县。

    杨建兴,男,1970 年 12 月 19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董事长,住址:云南

省曲靖市罗平县。

    李尤立,男,1969 年 9 月 15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副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喻永贤,男,1970 年 7 月 14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洪巩堤,男,1965 年 2 月 3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董事(任期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周新标,男,1968 年 10 月 26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董事、2016 年 2 月

至 2018 年 4 月兼任罗平锌电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李良通,男,1967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监事会主席,住址: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桂国飞,男,1966 年 9 月 26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副总经理,住址:云

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赵德军,男,1965 年 9 月 30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技术总监,住址:云

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王家林,男,1969 年 5 月 24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总工程师,住址:云
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薛光洁,男,1969 年 4 月 16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总经理助理,住址: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张金选,男,1963 年 2 月 9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董事,住址:云南省曲

靖市罗平县。

    华一新,男,1959 年 3 月 28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独立董事,住址:云

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蔡庆辉,男,1974 年 10 月 1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独立董事,住址:福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朱德良,男,1972 年 3 月 24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独立董事(任期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朱锦余,男,1967 年 5 月 6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独立董事(任期 2018

年 1 月至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张芙蓉,女,1970 年 9 月 13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监事,住址:云南省

曲靖市罗平县。

    黄红英,女,1979 年 4 月 23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监事(任期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4 月),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杨洪刚,男,1967 年 2 月 1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职工监事,住址:云南

省曲靖市罗平县。

    柏玉明,男,1971 年 7 月 7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职工监事,住址:云南

省曲靖市罗平县。

    张龙,男,1972 年 12 月 7 日出生,时任罗平锌电营销总监,住址:云南

省曲靖市罗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

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10 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8 月 15 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

环境保护督察,11 月 23 日,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11 月 24 日,省

环保督察办向曲靖市下发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整改落实类问题清单。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

《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曲

办发〔2016〕91 号),其中包含罗平锌电 10 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的整改

事项,要求曲靖市环境保护局配合罗平县人民政府督促罗平锌电于 2018 年底前

完成 10 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置。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 2017 年 2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3 月 19 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

意见整改要求的通知》(罗环通〔2017〕4 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

公司 10 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7〕35 号)、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

知》(罗环通〔2017〕39 号)、《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余吨

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2018〕6 号),督促罗平锌电

按照实测量重新调整处置方案,加大自身处置进度,进一步拓展处置渠道,做好

外运处置准备。罗平锌电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7 日、2018 年 4 月 9 日向罗平县

环境保护局报送了《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 号)、
《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8〕2 号)。《关于云南罗平

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10 万余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理整改问题的通知》(罗环通

〔2018〕6 号)记载,截止 2018 年 3 月 18 日,渣库余量实际约 14.58 万吨。

《关于含铅废渣处置计划的报告》(罗锌股报〔2017〕16 号)记载,全部处置

完预计产生高额费用。

       为尽快处置含铅废渣,罗平锌电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 日、2018 年 5 月 21

日与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和马龙鹏泉环保有限公司、马龙鹏泉运输服务有限公

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和《危险废物运输协议》,两合同产生处置

费和运输费共计 1714.98 万元;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与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合同产生处置费 1400 万元;

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

约定处置废渣 3 万吨;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与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市

裕泰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运输协议》,合同产生运输费 600 万元。

       综上,10 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对罗平锌电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罗平锌电

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 10 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

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

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 2016 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

情况

       2016 年 5 月 5 日,罗平锌电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因环保违

法行为,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停产整治、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8 月 26 日,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罗平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从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12 月 12 日,罗平锌电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

环保违法行为,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从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停产整治、罚

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

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

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

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

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

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部门文件、处罚决定、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

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杨建兴,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尤立,时任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是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

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且对临时报告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均

签署了罗平锌电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书面

确认意见,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

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金选、洪巩堤、周新标、华一新、蔡庆辉、

朱德良、朱锦余、李良通、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桂国飞、赵德军、

王家林、薛光洁、张龙,其中张金选、洪巩堤、周新标、华一新、蔡庆辉、李良

通、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张

龙签署了罗平锌电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书

面确认意见或书面审核意见,朱德良签署了罗平锌电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朱锦余签署了罗平锌电 2017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

意见。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但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

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洪巩

堤时任董事且兼任董事长助理,负责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建设具体工作

分管工程部,周新标时任董事且兼任财务总监,直接参与罗平锌电经营管理;李

良通时任监事会主席对公司履行较高监督义务,同时主管审计部,直接参与罗平

锌电经营管理;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相较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给予警

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张金选、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朱锦余、张芙蓉、黄红英、杨洪

刚、柏玉明、张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云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目前,公司锌冶炼生产线已于 9 月 12 日恢复生产,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
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
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
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