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8-07-17
002115 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独立意见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鲍恩
斯、杨忠智、蔡家楣作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通信”)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三维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对公司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闲置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房产进行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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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维互联拟出售房产事项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有利于
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涉
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
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维互联拟出
售房产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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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
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鲍恩斯
杨忠智
蔡家楣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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