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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7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9-053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5日——2019年9月1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
下午15:00—9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公司会议
室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越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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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242,369,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79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42,343,4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763%。
      2、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6,2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联股东浙江三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越伦、李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4,484,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198%;反对 1,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2,368,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5%;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轶男、张丹青律师见证,并出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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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认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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