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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0-21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4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轻建设)起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
重工)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原重工向原告中轻建设
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2017年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
((2016)晋01民初1073号)。判令被告太原重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中轻建设返还4,300万元及此款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
之日止)。如果太原重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797元,由被告太原重工
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68)、2017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5))。
    太原重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山西省高院),请求:1、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
0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中轻建设对太原重工的全部诉讼请
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中轻建设承担。
    2017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轻建设转来的山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7)晋民终511号),山西省高院已就上诉人太原重工与被上诉人
中轻建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太原重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48
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
       被上诉讼人(一审原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一审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2号B座107外套间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章
       (二)案情概要
       中轻建设与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业务
模式,中轻建设与太原重工、荣达租赁签订了《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和《租赁合同》签订后,中轻建设通过第三人荣达租
赁向太原重工支付了货款4,300万元。
       在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和太原重工的另一案件中,太原重工称《采
购合同》所盖该公司印章是虚假的,不承认和中轻建设签订过任何《采
购合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判决
均对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由此,中轻建设提起诉讼,认为太原重工取得4,300万元缺乏合同依
据,并致中轻建设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西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民终511号),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0元,由上诉人太原重工承
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7年8月14日,因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工程款一事,公司全资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48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
款 人 民 币 50,075,970 元 及 利 息 人 民 币 4,757,217 元 两 项 共 计 人 民 币
54,833,187元给申请人南宁公司;裁决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
付赔偿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公证费人民币840元给申请人南宁公
司;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已被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太原重工应向中轻建设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此款
项的资金占用费。如果太原重工按期执行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则太原
重工应当返还不当得利4,300万元以及此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从而相应增
加公司的净利润,公司2017年度业绩将接近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
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7年全年业绩预测范围的上限。
     如果太原重工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视太
原重工实际执行日而定。
     六、备查文件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