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18-07-0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认真
对待公司的审计工作,经其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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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李文祥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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