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
庆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9 年 12 月 1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
宝庆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与会议通知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69,883,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22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7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69,850,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48%;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8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34,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6%,
反对 33,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44,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8859%;反对 33,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