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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鑫药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2-20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0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9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

    4、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 137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封有顺先生
    7、会议方式: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
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8、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558,648,122股 ,占公司总股 本1,280,759,826股的
43.6185%。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021,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1,280,759,826股的7.341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556,850,622股 ,占公司总股 本1,280,759,826股的
43.47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80,759,826股的0.14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杨姗姗、王丽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对持股5%以下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8,545,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
反对 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3,918,457股,占出席会议持
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8%;反对102,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
东所持股份的0.108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含)同意,作出特别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紫鑫药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各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