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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强电子: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17-08-22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6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
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
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2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财
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
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由此增加本报告期“其他收
益”金额4,474,794.28元,减少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金额4,474,794.28元。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17年8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