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60 名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 1,373,801 股,符合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 26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
规定解锁 1,373,801 股,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应的解锁手
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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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美珍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