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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马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的进展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13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 2017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2017-117),持有公司
股份 153,227,919 股,占总股本的 12.9%的股东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计划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88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自预披露公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3,76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合计减持不超过 35,640,0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
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964,758 股,占公司总股本 0.3337%,减持价格均价为 10.23936 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霍尔果斯天马       限售股份            0            0              0            0
创业投资集团     无限售股份   153,227,919     12.90% 149,263,161         12.56%
  有限公司           合计     153,227,919     12.90% 149,263,161         12.5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上述减持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2、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有关规定。

    3、关于股东的减持计划等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
目前,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
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4、公司将持续关注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减持计划实施的进
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