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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09-15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九月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雍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并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资格。
    根据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天马股份”)与
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作为天马股份的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出的“中小板关注函[2018]316 号”《关于对天马轴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问题出具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及保证如下:上市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上述
资料均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马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根据《关
注函》之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注函》问题一:
     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1、第 13.3.2 条2规定的情形,并说明判断依据,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和第 13.3.4 条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披露。如否,请律师发表意见。
     (一)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1、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
保的公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 29,000 万元3,未达到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
告》,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总金额为 41,000 万元,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鉴于该等借款的实际收款方“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4及“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5均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故上述情形构成“上
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占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
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2 条规定:“本规则第 13.3.1 条所述‘向控
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1)上市公司向控股股
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2)
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
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3
  根据天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及其提供的相
关资料,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2 月向债权人李俊男清偿 3,000 万元借款,
天马股份就上述借款所提供的担保义务已解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马股份违规对外担保总额
减少至 29,000 万元。
4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直
接及间接持有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99%的股权,系上述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通
过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41.80%的股权,且徐茂栋担任星河互联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故认定徐茂栋对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2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
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针对其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及未入账借款事项,上市公司提出
应对措施如下:(1)全面加强内控;(2)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3)立即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4)取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书面回复;
(5)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虽提出上述应对措施,但在综合考量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情况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能否在一个月内解决未
入账借款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所律师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上市公司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上市公司
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之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及 13.3.2 条规定之情形。
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1 条及 13.3.2 条规定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4 条之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关注函》问题二:
    请你公司在函询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说明前述事项的具体发生原因、发
生过程和主要负责人员。说明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公司的主要应
对措施和相应会计处理,说明公司如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请律师对公
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关于补充
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等公告文件及其他诉讼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上市公司对违规对外担保及未入账借款事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根据“(2018)粤 0304 民初 21127 号”《民事调解书》、“(2018)
粤 0304 执 35862 号”《执行通知书》及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上市公司与原

                                     3
告胡菲已就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约定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
向原告胡菲偿还本金人民币 2,500 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 128.3 万元、律师费人
民币 80 万元、担保费人民币 40,005 元、诉讼费人民币 87,575 元、保全费人民
币 5,000 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出具“(2018)
粤 0304 民初 21127 号”《民事调解书》。
    因上市公司未履行“(2018)粤 0304 民初 2112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的义务,胡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向上市公司出具“(2018)粤 0304 执 35862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市公
司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上市公司逾期不履行的,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上市公司应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之规定履行
偿付义务,若上市公司未能履行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对上市公司依法
强制执行。
    2、根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
的回复》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2 月偿还其向债权人李俊男借款 3,000 万元,上市公司就上述借款所提
供的担保义务已解除。
    3、除上述案件外,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及未入账借款
事项均尚处于诉讼程序或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上述事项中已进入诉讼程序
但尚未产生生效判决的案件,上市公司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据判决履行
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及未入账借
款事项,若该等担保及借款事项最终得到债权人、上市公司等各方共同确认且
相关协议未被认定为无效或未被依法撤销的,则上市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该等担保及借款事项的当事人后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则上市公司应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郑曦林




                                 经办律师

                                                 郑曦林




                                                 陈光耀




                        2018 年 9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