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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01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0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 01 民初 1824 号案件的《民事
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收到(2018)浙 01 民初 1824 号案件《民
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5),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
司就其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
下:

    1、被告办理将其持有的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93.81%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11257 万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被告就其未按期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原告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损失暂定 821.57 万元、保全担保费暂定 20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3 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完毕目标公司北京
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的 93.81%股权变更至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
手续。如不履行,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向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即合法享有北
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93.81%的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3、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第 2、第 3 项诉讼请求,不再另行主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352,988 元,减半收取 676,49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81,294 元,由原告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
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出售本公司子公司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
253,821,888.9 元向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马轴承有限
公司 93.81%股权。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向公司支付了
全部股权转让款。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受让了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93.81%
的股权且向公司支付了对价后,公司不再享有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93.81%的
股权的有关权益,公司目前的合并报表相应不包含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2、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在双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下达成和解。
依据(2018)浙 01 民初 1824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应协助办理目标公司
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的 93.81%股权变更至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
变更手续。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业绩
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