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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2018年年度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8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年度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4日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9

年5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财源国际中心 A 座 2601 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武剑飞先生主持

                                        1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359,41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3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3,41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87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358,7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19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37,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30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679,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7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7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上进行了述职。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对手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关联股

东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辉、邹桂兰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5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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