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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网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09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粤卓意字第 Y1712251 号

致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刘艳艳律
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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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在此基础上,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2.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4: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
四路 30 号龙泰利大厦二楼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8 日 9:30-11:3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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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7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记
录人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
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本次出席现场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87,911,233 股,占公司总股
份 21.8097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 东 共 计 72 人 , 代 表 股 份 27,194,474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1563%。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即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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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

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

单独计票,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议案,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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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4,984,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 %;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5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09,7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6%;反对 71,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580% ; 弃 权
5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4 %。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2《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30,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55,8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 71,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 ,018,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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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44,3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8%;反对 71,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580% ; 弃 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30,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55,8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64% ; 反 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5《回购股份的种类、预计回购数量上限和比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18,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44,374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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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8 %;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 %;弃
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30,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55,8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30,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55,8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 %;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           %;弃
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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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28,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         %;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54,574               股,占出席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17 % ; 反 对
7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580    %;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
     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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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斌



    见证律师:




                          张维光




                          刘艳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