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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网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7-12-12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粤卓意字第 Y1712257 号

致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籍婷婷(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律师事务所事后审查,因工作疏忽,对见证律师姓名填写存在笔
误,现对相关文件作出更正如下,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更正前内容: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刘艳艳(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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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更正后内容: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籍婷婷(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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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斌



    见证律师:




                          张维光




                          籍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