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7-12-12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7)粤卓意字第 Y1712257 号
致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籍婷婷(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律师事务所事后审查,因工作疏忽,对见证律师姓名填写存在笔
误,现对相关文件作出更正如下,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更正前内容: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刘艳艳(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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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更正后内容: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网荣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籍婷婷(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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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斌
见证律师:
张维光
籍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