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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邦股份: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7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经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邦辉先生提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新增两个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
至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5号新研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356,647,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330%。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356,564,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22%;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4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493,626股,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追加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以 356,573,505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93 % , 73,3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0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追加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356,564,00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 9,500 股,反对 73,300 股,弃权 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19,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8444%;反对 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3%;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生猪养殖产业及配套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 356,641,805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 % , 5,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生猪养殖产业及配套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356,564,00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 77,800 股,反对 5,000 股,弃权 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9882%;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以 356,641,805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4 % , 5,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356,564,00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 77,800 股,反对 5,000 股,弃权 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88,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9882%;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7]第193号《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