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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7-04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步步高大道 5 号五矿尊城
23 楼大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
份 115,996,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39%。其中中小投资者 4
人,代表股份 13,99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02,038,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251%。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3,95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38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 102,002,880 股股份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9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3%;
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3,9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3%;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0.00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2、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99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9%;
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夏晶满、万敏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