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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8-28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 77 号中翰财富广场 20 楼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曾磊、彭吴清(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
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8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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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47)。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等,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10321008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64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1410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0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
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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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
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313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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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曾磊


                                           经办律师:彭吴清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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