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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9-04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23 日,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
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变更的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
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
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金融
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
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相关
规定,调整情况如下:
               2018 年期末数                   2019 年一季报期初调整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7,20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0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0.00
     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
影响,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
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
更。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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