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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全资子公司湘潭电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新增关
联交易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
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机电公司为广西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服务为正常经营
活动,符合机电公司业务及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是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
共赢原则进行的,依程序进行招议标,确定机电公司为中标单位,遵守了公平、
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
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严重依赖。新增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德军


                                                 文永康


                                                 汪形艳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