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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露天煤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206 号


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内蒙

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鑫律师、王丽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

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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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增加《关于成立达拉特旗

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投资建设达拉特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

2017 年 1 号、4 号项目的议案》两项临时提案。

    4.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6 日至 2018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

018 年 5 月 6 日下午 1:00 至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63,416,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0655%。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人,代表股份8,657,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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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

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暨 2018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暨 2018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的议案》;

       9.《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内蒙古白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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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 2018 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

议案》;

    10.《关于收购中电投(内蒙古西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蒙西阿拉善

左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投蒙西二连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涉及的相关资

产和负债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内蒙古中油霍煤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12.《关于右玉县高家堡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13.《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14.《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

案》;

    15.《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16.《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16.01 关于选举刘明胜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2 关于选举刘建平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3 关于选举曹焰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4 关于选举周博潇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5 关于选举吴连成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6 关于选举谷清海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7 关于选举丁永平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8 关于选举周振军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17.01 关于选举王洁义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2 关于选举陈海平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3 关于选举程贤权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4 关于选举夏鹏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8.《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8.01 关于选举李铁证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8.02 关于选举周舜华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8.03 关于选举唐勤华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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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 关于选举李振林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9.《关于成立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20.《关于投资建设达拉特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 2017 年 1 号、4 号项目

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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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鑫




                                                          王 丽




                                                   201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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