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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露天煤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03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001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定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 2020 年

2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编号:202001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2 日(周一)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3 月 2 日(周一)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2 日(周一)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
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建平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238,529,39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4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9,335,4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2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79,193,9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2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238,529,39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4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9,335,4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2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79,193,9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213%。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4,735,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

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
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735,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45%;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2.00审议《关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的
议案》;
    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34,098,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24%;
反对4,430,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98,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1424%;反对4,430,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王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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