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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尔核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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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
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
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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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
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
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
和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7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下
午 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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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即2017年7月19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322,278,13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5.5306%。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08,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0086%(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322,386,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

     2、以同意 322,379,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
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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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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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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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晓晶




                                                       2017 年 7 月 25 日